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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保險法制建設 推動行業健康發展

時間:2013/11/27     來源:中國保險報     作者:佚名

——首屆“保險法律工作聯席會議”代表發言摘登

  編者按:

  11月20日—21日,由中國保險行業協會主辦、中國太平洋保險集團承辦的首屆“保險法律工作聯席會議”在江蘇無錫召開。保監會紀委書記陳新權出席會議并指出,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進一步改革創新,推動保險業科學發展、建設保險強國,必須大力加強法治,大力加強法律工作。105家保險集團及公司、25家地方行業協會和學會相關負責人參加會議并就相關問題進行了充分交流。本報特摘登部分會議代表發言,以饗讀者。

  中國保險行業協會主要負責人朱進元: 創造行之有效的保險法律服務平臺

  保險法律工作是一項十分艱巨艱辛復雜的工作。保險,服務于經濟的各行各業、社會的各個領域、人們生活的方方面面,可以說是無所不包、無所不涉,其復雜性可見一斑;行業發展過程中的不誠信、不規范,造成的社會不理解、不認可,已經影響了許多公民和少數執法者對行業的正確和公正的判斷,無形中增加了行業法律工作的艱難和艱辛;保險法律體系尚不完善,許多領域還缺少嚴格的規范和明確的解釋,再加上保險法律工作專業力量的嚴重不足,在面對行業涉法案件快速增加,司法及民眾維權要求日益提高的大背景下,保險法律工作的艱巨性可想而知。

  創建一個行之有效的工作平臺,為行業法律工作者卓有成效地開展工作提高服務,是中保協很久以來的追求,組織召開首屆保險法律工作聯席會議的主要目的,就是要緊緊依托司法和監管部門的正確領導和專業指導,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平臺優勢,努力為行業法律工作者開辟一個持續學習、開闊視野的窗口,建立一個交流情況、溝通信息的樞紐,搭建一個分享經驗、共同提高的平臺,形成一個破解難題、應對風險的載體,構筑一個整合資源、共商大計的后援,為更好、更充分地發揮法律工作者在促進保險行業依法合規經營、持續穩健發展方面做出積極的貢獻。

  《保險法》實施評估及司法解釋(二)解析

  平安保險集團首席律師 姚軍:

  在保險合同訂立時,投保人對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的詢問有如實告知的義務。當投保人存在故意或因重大過失而不如實告知的情況時,《保險法》賦予了保險人保險合同解除權以維護其自身的合法權益。這一權利會因兩年不可抗辯期的屆滿而消滅,因此而存在爭議的問題是:如果投保人的不如實告知行為構成了欺詐,保險人能否主張適用《合同法》第54條規定的,因被欺詐而產生的合同撤銷權。這一問題具有極大的實踐意義,但我國在立法、司法以及理論上對其均未予以明確,因此亟須進一步完善。建議對《保險法》第16條進行修改,區分一般故意不如實告知與欺詐性不如實告知的情況;或者在保險法司法解釋中明確允許對欺詐性不如實告知行為可同時適用《合同法》第54條。

  大地保險風險控制與法律合規部總經理助理 陳崇:

  我國2009年對《保險法》的第二次修訂幅度很大,增加了一些規則內容,也修改了不少條文表述,反映了對當時國(境)外保險法修法潮流的呼應,突出了對保險消費者利益的保護,表現出較為顯著的立法進步。但這種進步還只能算是階段性的,在保險合同法律條文的規則構成和具化上,與一些國家和地區具代表性的同類法律相比,與保險合同實踐的現實需要相比,仍存在著不少缺失之處,有的還是較大的結構性缺失。對此,期待能在再次啟動修訂工作時予以重視解決。

  華泰財險法律合規及風險管理部合規負責人 王宏美:

  現行《保險法》實施近4年以來對保險市場的規范和發展發揮了重大作用,但4年的實踐也暴露出《保險法》的部分問題和缺陷,主要包括《保險法》規定的保險合同種類單一性與現實中保險合同種類多樣性的矛盾;保險合同當事人變更保險合同內容時對被保險人的權益保護不足;未考慮團體保險、短期人身保險、責任保險的特殊性;如何界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保險活動;未明確商業保險公司是否可經營出口信用保險業務等等。最高人民法院今年發布的保險法司法解釋(二)將對保險行業的產品設計、銷售、核保、再保、理賠業務操作產生深遠影響,對保險公司的內控管理和內控制度,對保險監管準備金制度的設計等都提出了重大挑戰。

  太平人壽合規及風險管理部法律室負責人 王鑫:

  保險法司法解釋(二)內容涉及各個方面,但對壽險公司影響最大的是兩個方面,一解決了“代簽名”合同認定效力問題,二是明確了 “明確說明義務”的舉證標準。同時,保險法司法解釋(二)在解決大量司法實際問題的時候同時,也留下了很多遺憾,對壽險公司來說,最大的缺憾也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免責條款”的認定,二是“不可抗辯期”的突破。希望行業協會能夠積極與監管部門及司法機關溝通,反映壽險業存在的大量問題,盡快完善法律規定。

  保險糾紛解決機制的構建

  人保財險法律部法律訴訟處處長 默燕兵:

  “訴調對接”機制在處理效果和成本上,有著明顯的優勢,從效果上看,該機制具有程序便利性、非對抗性特點,更多體現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有利于化解矛盾,促進社會和諧;從成本上看,“訴調對接”對消費者大都免費,降低了消費者的維權成本,同時也是對國家司法資源的一種節約。對保險行業而言,通過“訴調對接”機制解決糾紛,可以緩解消費者不滿情緒,有利于維護行業形象,促進行業和諧發展。

  英大泰和產險法律合規部副總經理 王德明:

  建議加快推進投訴、調解一體化的保險申訴處理機制,尤其重點抓以下問題:一是確保調處機構的獨立性和專業性,能公平保護保險消費者和保險人的合法權益,增強該機構的獨立性和公信力。二是建立統一透明的糾紛調處程序,尤其要建立投訴審查機制,制定投訴受理的篩查程序,對于不符合條件的投訴應予以駁回。三是調解的效力應當強化,調解處理機構做出的決定,保險公司應當遵守執行,投訴人則可以另行提出起訴。如果調解后申請法院作出調解書,則對雙方均具有強制約束力。

  北京保險行業協會副秘書長 王小河:

  隨著法律環境不斷發生變化,經常會出現,保險業界與司法界對保險訴訟中同一個問題認識完全不同的情況。如何讓法官更多地了解保險實務,同時讓保險公司更多地了解法官審判思路,取得經營效果與裁判結果盡可能靠近,保險行業要針對問題來探索新的方法,來思考未來的工作模式。對于一些帶行業性風險的案件,除了開展行業研討,要多邀請院校學者以及法院的相關人員參加研討,爭取達成業內外共識,促進經營與裁判的統一。對于行業發展中遇到的重要問題,要將相關討論意見與建議匯總成“紀要”形式,提交法院參考。要積極促成保險基層機構和中級法院之間開展業務交流活動,讓法律監督更好“接地氣”,更有針對性。要積極組織保險公司參與司法改革的實踐活動,探索新的工作方式。

  江蘇保險行業協會秘書長 濮陽:

  江蘇保險行業協會于2011年7月成立了“江蘇保險業保險合同糾紛投訴處理中心”,通過一年多的實踐,投訴處理中心試點工作初見成效。同時, 投訴處理中心目前也存在一些需要解決的問題。一是中心的制度還存在缺陷,業內裁決員因為自身立場受到限制,無法對裁決案件中反映的一些行業性問題給予完全客觀意見。二是中心本身力量上的不足,導致無法去還原案件本來面目,也無法給出正確的處理意見,這種情況多發生在由于銷售誤導導致的保險糾紛。三是銷售誤導難以取證,由于客戶沒有確鑿的證據,業務員也不承認當初有銷售誤導的情況,中心對這種情況難以調查取證加以處理。

  江西保險行業協會副秘書長 文慶:

  保險合同糾紛調解工作難度大、政策性強,直接涉及當事人的切身利益。因此,要以認真負責的態度,科學嚴謹的方法,才能把矛盾糾紛調解成功。當然,調解工作也是把“雙刃劍”,在帶來工作麻煩和壓力的同時,也會帶來一些益處和啟迪。就保險企業而言,通過保險合同糾紛調解,可以從中發現自身存在的一些薄弱環節和問題,以便今后工作中加強管理,改善服務,提高素質。同時,保險企業也可以調處機構為平臺,共享糾紛調解信息,有效預防騙保騙賠風險,增強保險行業凝聚力。對于保險行業協會來說,在調解工作過程中,可以經常與消費者協會、仲裁委員會、司法機關及其他政府職能部門交往,加強部門之間、行業之間的溝通與交流,從而互相支持,互相促進,共謀發展。

  河南保險行業協會秘書長 雷曉娟:

  自2011年8月,河南省保險合同糾紛調解處理中心成立以來,作為保險行業的糾紛調處機構,發揮溝通協調平臺作用,依法公正地化解合同糾紛,運行狀況良好。下一步,我們將在現有各項制度基礎上,大力開展訴調對接工作,研究制定社會法官和調解員遴選制度、教育培訓制度、案件移交制度、調解協議司法確認制度、調解協議監督執行制度,形成科學完善的制度體系。同時,聯合省法院共同開展保險行業法律知識培訓,熟悉工作制度和規范流程,相關文書的制作和使用;組織社會法官、調解員旁聽法院正式開庭審理案件,掌握庭審程序和要求;強化保險合同糾紛調解工作技能培訓,促進社會法官、調解員適應工作,更好地完成保險合同糾紛調解工作。此外,我們還將加強宣傳,及時宣傳保險行業訴調對接工作的新進展、新成效,提高社會認可度和公信力,使保險行業調解真正成為群眾認可的多元糾紛調解新機制。

  保險資金運用中法律風險及防范

  中再集團內控合規與法律事務部總經理 曹順明:

  針對保險資金運用中廣泛存在的法律風險,保險公司要在提高法律風險防范意識的基礎上,認真研究分析每種法律風險產生的原因并對癥下藥,采取有效措施或途徑予以防范。對于制度性的法律風險,一方面可以通過積極參與規則制定等方式推動規則更加科學合理,以從根本上規避制度性法律風險;另一方面要充分認識到現行制度下存在的法律風險,并采取相應措施予以防范。對于間接股權投資中GP和基金管理人、直接股權投資中控股股東和其他內部人權利過大而導致的法律風險,可通過要求派員擔任被投資基金或企業相應職務等措施予以防范。對于不動產投資中交易標的、法律狀態難以明確或不明確而導致的法律風險,可以采取訂立預約協議、約定較高保證金及違約金、盡量細化交付標準、約定購買方對標的不動產設計等方式予以防范。對于信息不對稱而導致的法律風險,一方面要做好投資前的法律、財務等盡職調查;另一方面要在協議中增加對方對信息真實準確完整的承諾及責任、要求對方及時真實準確完整地披露隨后產生的信息、明確因對方原因造成信息不對稱時己方的權利。對于交易操作或履行不當而導致的法律風險,關鍵在于提高協議履行意識和法律合規管理能力。

  華泰保險集團法律合規部副總經理 鄭艷:

  保險資金運用法律風險管理中遇到的問題主要有幾個表現:一是不同投資產品投資活動面臨不同類型的法律風險,并且法律風險在發生概率、造成負面影響的程度等方面存在差異,如何在全面、準確識別法律風險的基礎上對不同風險進行差異化管理和控制,成為保險機構必須面對的挑戰。二是法律、法規及監管規定存在不明確、不清晰的情況。投資活動中往往存在相關行為或活動缺乏政策依據或依據不清,致使保險機構對相關規則適用上產生困惑。三是資金運用活動總體上屬于高風險領域,面臨市場、信用、流動性、政策法律等諸多方面風險,歷來是監管的重點領域。嚴格監管與鼓勵創新之間如何協調、兩者的邊界如何劃分、監管的紅線如何把握等頗為不易。四是公開市場交易的標準化產品與非公開市場交易的非標準化產品面臨的法律風險主要有哪些,在對法律風險的管控和防范上存在哪些差異,尚待保險機構在積累和總結實踐經驗基礎上進行分辨與應對。

  安華農險副總裁、法律責任人 李富申:

  保險資金運用對于保險行業的重要性自不待言,保險資金運用中法律風險防控的緊迫性也不容忽視。在當前階段加強保險資金運用中法律風險防控應當注重如下幾個問題: 一是應該加強保險資金運用法律層級的立法,這可以更有效地規范保險資金的運用,有效地改變相關立法層級太低的局面,避免法律適用上的尷尬和沖突;二是加強相關立法和制度研究,提煉出真正適合保險資金運用監管的法律原則,注意相關法律規定與其他配套規定的銜接;三是監管機關在出臺相關規范性文件時,應對法律風險的防控給予高度重視;四是應當重視對于保險資金運作領域法律專業人士的培養。

  新華人壽法律合規部條款制度處經理 胡磊:

  目前大部分的保險公司或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在保險資金運用方面已經配備了專業的法律人士,但是仍然存在公司內部法律部門對保險資金投資運用的法律風險防范和控制的能力不足的現象。主要原因在于保險資金的運用往往會涉及其他金融領域的法律問題,如保險公司購買上市公司股票涉及關聯交易、信息披露等法律問題,保險公司委托投資或投資金融產品可能會涉及證券相關的法律法規,因此對于保險公司的法律人士綜合知識儲備和實務操作經驗的要求都比較高,針對這一現象,保險公司應當注重培養專門保險法律人才,制定專門的培養計劃,開展內部學習交流、外部培訓、鼓勵深造等多種方式,提升保險法律人才的綜合能力,以應對多樣的保險資金投資需求。

  中融人壽法律合規部法律責任人 付冬梅:

  我國的保險市場雖然有了長足的進步,其本質上仍然是一個新興市場,保險資金運用的經驗仍然相對缺乏,法律風險防控的手段仍然有限。相較于日益增加的保險資金數額來講,相較于日益拓寬的保險資金運用渠道來講,我們對于保險資金運用法律風險的研究已屬于后知后覺。

  在當前階段加強保險資金運用的法律風險防控,應當注重如下幾個問題:一是將保險資金運用風險與其他相關投資領域的風險進行綜合防控,一方面要充分認識保險資金運用的流動性、收益性、營利性原則,另外一方面對于相關的投資領域(例如房地產、基礎設施、證券、基金、海外市場)的法律風險特征也要進行了解,防止不同投資領域法律風險的傳遞。

  保險行業自律與反壟斷豁免

  太平洋產險法律合規部法律事務處處長 陳蓉:

  現階段作為保險費率制定的基礎,在損失數據的收集和整理上,中國保險業積累的經驗還相當不夠。在美國的財產和責任保險發展歷史中,行業組織及相關費率合作組織一直起著收集損失數據,厘定并發布指導費率的重要作用。但目前,由于我國相應的費率合作組織和類似美國ISO的組織還沒有發展起來,很大一部分相關職能都是由保險行業協會承擔。事實上,保險行業協會也確實在保險產品的條款制定和費率厘定中成為各方溝通的平臺,甚至在交強險的費率制定上,行業協會更是起到了核心的作用。隨著費率市場化改革的啟動,各保險公司之間的費率合作將會進一步深入,如果反壟斷法不考慮這一現實,必將對將來的行業發展產生負面影響。

  中華聯合產險合規負責人、法律責任人 聶尚君:

  出于對金融行業特殊性的考慮,《價格法》將保險費率排除出規制的范圍。保險作為一種風險控制機制,與經濟安全和社會安全緊密相連。行業自律避免了保險同質化競爭而產生的惡性競爭局面,尤其是在抑制保險費率折扣方面,行業自律有效增加了保費充足率,同時提升保險服務質量,保障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從而更好地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利益。因此,應當充分考慮保險行業的特殊性,從《反壟斷法》維護市場秩序的立法目的視角,權衡保險行業自律行為在保險市場的利弊得失,對符合《反壟斷法》豁免標準的保險行業自律公約給予認可。

  國壽財險內控合規部總經理助理 楊芳:

  在激烈的保險市場競爭環境下,如何通過行業自律維護良好的競爭環境,并妥善處理反壟斷相關問題,是一個重要的實踐課題。保險行業協會應積極與立法部門、執法部門、司法部門溝通交流,充分反映保險行業的訴求,推進反壟斷執法尺度的明晰,加強行業自律協議的規范和管理,加強對風險及費率的共同研究,促進保險業取得更大的發展。 相關保險業務應當屬于《反壟斷法》適用除外范圍,不僅在于保險是分散社會風險的重要機制,而且在于保險產品的定價機制與其他產品不同。建議應在立法上進一步明確保險業務反壟斷的尺度及具體規則。同時,建議進一步加強行業自律工作的規范和管理,一是組織各地保險行業協會對目前的自律協議進行清理;二是通過提示反壟斷法律風險,謹慎出臺涉嫌反壟斷的行業自律協議;三是促進行業協會自律內容在一定范圍內的公開,加強監督;四是不斷完善行業協會自律協議的溝通制定程序,充分尊重占據市場份額不大的大多數保險公司的意見,為中小企業參與競爭提供更多平等機會。

  天安財險法律合規部副總經理 戴相鈞:

  《反壟斷法》在立法完善過程中,應根據保險行業的發展情況,對行業自律公約的內容適當給予豁免權。保險監管部門與保險行業協會應積極與相關立法部門進行溝通,將保險行業的發展狀況及發展需求向立法部門反映。立法部門可以根據保險業的發展情況,在對《反壟斷法》進行完善時,給予保險行業行為適當的豁免權,以更好地促進保險行業的健康發展,使反壟斷法更好地實現其法律效果。

  天平車險合規部總經理 王凌冰:

  保險業是一個接受嚴格監管的特殊行業,建立反壟斷豁免是發達保險市場的普遍做法。由于保險定價、合同格式和經營模式的特殊性,中國保險業需要一定形式的反壟斷豁免!斗磯艛喾ā穼ΡkU業的豁免并不是為了減少保險業的競爭,而是為了減少保險業的惡性競爭;不是為了使保險公司獲得壟斷利潤,而是為了保證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保護保險消費者的長遠利益。建立保險行業部分豁免模式,既沒有使保險業失去競爭能力,也不會加劇保險業的壟斷趨勢。希望立法部門對《反壟斷法》進行修訂,完善適用反壟斷豁免的范圍,對保險行業的具體行業行為進行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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