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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對拒賠說“不”

時間:2019/10/22     來源:中國銀行保險報網     作者:袁婉珺

  李某向保險公司投保時如實告知對方自己的既往病史。但是在合同期滿一年后,李某發現保險公司并未劃轉續保保費。查詢后發現處于拒保狀態,多次與保險公司協商無果后,訴至法院要求保險公司退還保費及三倍賠償并支付利息共計87100元。近日,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審結此案,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2017年1月,李某在某保險公司填寫保險投保單,保險人和被保險人皆為李某。保險期間皆為終身,保險金額皆為25萬元,保費21775元。在告知事項的“病史詢問”部分,李某如實標注自己曾確診肺結核已痊愈,患有多囊腎不服藥的病史。簽訂合同后,李某交納了一年的保費。后李某于2018年3月發現保險公司沒有劃轉續保保費,查詢后發現處于拒保狀態。李某隨即詢問保險公司,保險公司稱柜員審核失誤,未將病情錄入,李某病情不符合投保范圍,故予以拒保。李某認為保險公司單方面終止保險合同,系欺詐行為,故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李某為個人生活所需在保險公司投保,并如實告知既往病史,保險公司審核后作出可以承保的承諾,保險公司未如實告知李某不符合投保條件,致使李某投保。對于賠償的數額,法院審理認為,李某按照承諾交納一年保費后,保險公司以不符合條件為由拒保,有違保險合同最大誠信原則。保險公司提供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按照李某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的金額應為購買保險費用的三倍。李某的訴訟請求證據充分,于法有據,故判決保險公司退還李某保費21775元并給付三倍賠償。

  審理本案的法官提示:保險公司應當規范自己的相關工作流程,保險購買者在權益受到損失時及時要求賠償。個人接受金融服務主要是為了個人或者家庭財產的保值增值以及保障需要,屬于金融消費的范疇。金融領域存在消費者在交易中處于弱勢地位的情形,故在受到欺詐之時亦應當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關于懲罰性賠償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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