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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出事故 保險公司免賠

時間:2022/4/2     來源:中國銀行保險報     作者:袁婉君
  傅某駕駛電動三輪車與趙某的廂式貨車發生碰撞,傅某受傷后經搶救無效死亡。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傅某醉酒駕車,負事故主要責任。此前,其妻子于某為其投保了意外傷害保險。事故發生后,于某將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支付保險金10萬元。近日,北京金融法院二審認定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判決駁回了于某的訴訟請求。
  
  案情回顧:酒駕出事故,二審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免賠
  
  傅某與于某是夫妻關系,2020年6月,于某作為投保人,為傅某投保了某保險公司的重大疾病保險,附加意外傷害醫療保險。被保險人為傅某,受益人為于某。其中,附加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金額為10萬元,保險期間為2020年6月17日至2021年6月16日。保險條款第七條責任免除中明確約定:第9項被保險人酒后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駕駛證的機動車期間被保險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
  
  2021年1月5日,傅某駕駛電動三輪車行駛至某物流港7號門口時,撞到了趙某停放在此處的輕型廂式貨車,致使傅某受傷,車輛損壞,造成交通事故。后傅某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2021年1月22日,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傅某負事故主要責任,趙某負次要責任。事故發生后,于某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公司拒賠。2021年4月,于某訴至法院,要求保險公司賠償保險金10萬元。于某認為,傅某駕駛的電動車并不屬于免責條款中所述“機動車”,免責條款應認定無效。一審法院判決支持了于某的訴訟請求。保險公司不服,上訴至北京金融法院。
  
  日前,北京金融法院二審改判駁回于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講法:不應適用格式條款不利解釋原則
  
  審理本案的法官陳廣輝認為,本案中,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對保險合同格式條款中的非保險術語有爭議,應以法律規定或有關部門的專業意見為準,不屬于“對格式條款理解有爭議”的情形,不應適用格式條款不利解釋原則。
  
  陳廣輝分析說,具體而言,首先,機動車的認定標準是由相關法律規范明確認定的,系法律用語。在法律已經對機動車作出定義的前提下,保險公司無權對機動車的定義進行解釋。如果保險合同雙方對于機動車的定義產生分歧,適用明確的法律規定對雙方都是公平的。其次,格式條款不利解釋原則適用的前提是對格式條款的理解存在“爭議”,此種“爭議”的核心在于對法律責任承擔與否或權利受限與否的爭議。更為重要的是,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的本質區別在于二者引發風險發生的概率及對不特定社會公眾群體可能造成的損害程度。當雙方對于何為機動車產生分歧,僅以保險公司是提供合同一方為由,將本有法律明確規定的事項適用格式條款作不利于保險公司的解釋,并不符合格式條款和不利解釋原則的設立宗旨,也不利于保險機制分擔社會風險作用的發揮和保險行業的發展。
  
  針對電動車引發的社會管理問題,北京市出臺了《北京市非機動車管理條例》,制定了《淘汰超標電動自行車回收處置工作方案》,目的在于進一步規范路權使用,維護公路秩序,保障社會公共安全。在此也提醒消費者們依法購買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車,杜絕酒后駕駛等違規行為,最大程度保障電動車消費群體和不特定公眾群體的生命財產安全,為構建首都市民安全出行體系貢獻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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