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ocument.write(str); document.close(); }

醉駕可以推定

時間:2022/8/11     來源:中國銀行保險報     作者:薛巧玲 田庚
  根據民事訴訟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駕駛人酒后駕車肇事逃逸的,保險人在交強險范圍內先行賠付第三者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后,主張根據人體血液中酒精消除速率推定肇事者系醉酒駕駛并要求其返還墊付費用的,應得到支持。
  
  酒后駕駛釀事故,棄車逃離事故現場
  
  2018年4月29日1時15分,陳某飲酒后駕駛宋某所有的小型轎車(宋某坐副駕駛位置),撞到前方朱某駕駛的三輪載貨摩托車,致朱某受傷與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門認定,事故發生后陳某棄車逃離現場,負事故全部責任,朱某無責任。2018年4月29日9時,陳某到交警部門處理交通事故,并于當日10時11分抽血,經檢測血樣中乙醇含量為74.2㎎/100ml。宋某為其所有的案涉車輛在太平洋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后朱某向法院起訴主張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法院判決太平洋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付朱某1萬余元。太平洋保險公司履行完畢后,于2021年5月向漣水縣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陳某、宋某支付其先行賠償給朱某的1萬余元。
  
  保險公司起訴追償,法院支持返還墊付費用
  
  漣水縣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在賠償范圍內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中,陳某自2018年4月28日18時左右持續喝酒至次日凌晨零時左右,次日凌晨1時發生事故,至上午10時后抽血檢測,血液中酒精含量為74.2mg/100ml,距80㎎/100ml的醉酒駕駛標準僅相差5.92㎎/100ml。該情形下根據人體血液中酒精消除速率及生活經驗法則,可以推定事故發生時陳某屬于醉酒駕駛,遂判決支持太平洋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一審判決后,當事人均沒有上訴,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院根據酒精消除速率,推定醉酒駕駛成立
  
  本案爭議焦點為,肇事者酒后駕車發生事故逃離現場的,在保險公司追償權糾紛中能否推定其系醉酒駕駛。本案審理中,存在以下兩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當事人是否屬于醉酒駕駛,應當由交警部門作出認定,本案中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認定書中并未載明陳某屬于醉酒駕駛,更無相關法院判決認定陳某構成危險駕駛罪。本案事故發生時陳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具體數值無法知曉,不應推定其屬于醉酒駕駛。第二種觀點認為,肇事者酒后駕車發生交通事故逃離現場的,在保險公司追償權民事糾紛中,可以根據人體血液中酒精消除速率推定事故發生時肇事者是否屬于醉酒駕駛。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第一,從證明標準的角度來看,我國民事訴訟采“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本案交通事故發生時間為2018年4月29日1時15分,陳某到交警部門處理事故時間為當日9時,抽血時間為當日10時11分,經鑒定血液中酒精含量為74.2mg/100ml,距80mg/100ml的醉駕標準僅相差5.92mg/100ml。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GA/T1073-2013《生物樣品血液、尿液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乙醛、丙酮、異丙醇和正丁醇的頂空-氣相色譜檢驗方法》,人體血液中酒精消除速率為10mg/(100ml·h)~12mg/(100ml·h),本案中采取對陳某最有利的血液酒精消除速率推算,事故發生時其血液中酒精含量的最低限值遠遠超過醉駕標準,因此,陳某構成醉酒駕駛的事實具備高度蓋然性。
  
  第二,從證明責任的角度來看,本案系普通民事訴訟,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一般舉證原則。太平洋保險公司已向法院提供相關國家標準證明人體血液中的酒精消除速率為10mg/(100ml·h)~12mg/(100ml·h),據此可以推算事故發生時陳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超過80mg/100ml,構成醉酒駕駛。此時證明責任應轉移至陳某,而陳某并未舉證證明其屬于酒精分解很慢的特異體質或事故發生之后八小時內有特殊情形導致酒精消除速率明顯下降。因此,陳某應當對其事故發生時不屬于醉酒駕駛承擔舉證責任,而本案中導致對陳某是否系醉酒駕駛無法確切判斷的根本原因是其逃逸行為所致,故陳某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第三,從引領社會價值的角度來看,對于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行為都應得到倡導和鼓勵,反之,對于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行為應受到制約和懲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的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此,交通事故發生后,駕駛員不得逃離現場。本案中,無論是從陳某駕車的行駛路線(原本打算走高速,因高速入口在縣城,擔心交警查酒駕而避開縣城道路行駛),還是從事故發生后陳某的系列行為(積極協商私了、不報警、不報險、得知傷者家屬報警后徑自離開、離開后手機關機等),均能反映其系為了逃避法律處罰而故意逃離事故現場,導致無法查明其是否屬于醉酒駕駛。因此,從倡導公民遵守法律規則、恪守誠信原則的角度出發,不應讓酒后駕車肇事逃逸者從其違法行為中獲利,故應當認定陳某系醉酒駕駛。
  
 。ㄗ髡邌挝唬貉η闪,漣水縣人民法院審判員;田庚,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員)
【新疆保險網聲明】本文僅代表作者本人觀點,僅供讀者參考,產生風險自擔,并請自行承擔全部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