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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車門碰倒電動車導致二次事故 交強險賠償限額內先予賠償

時間:2022/9/19     來源:中國銀行保險報     作者:袁婉君
  開車門不慎碰倒電動自行車騎車人,電動車失控導致路邊車受損,路邊車的損失由誰來賠償?近日,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審結了該起因下車開車門碰倒電動車繼而剮蹭到其他車輛的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
  
  2021年12月,在北京市房山區某街道上,趙某駕駛小型轎車由南向北在機動車道上停車下人,乘客張某下車時未注意觀察車外情況,便開門下車,后方適有楊某騎電動自行車載人在機動車道上順向行駛,右車門與電動車駕駛人楊某身體發生了接觸,楊某駕駛不穩隨之倒地,不料電動車剮蹭到靜止停放在路邊的王某車輛。此次事故造成趙某車輛右側損壞,王某車輛左后部損壞,電動車駕駛員楊某受傷,電動自行車亦損壞。
  
  事故發生后,交通管理部門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趙某有機動車違反停車規定的過錯行為;張某有開關車門妨礙其他車輛通行的過錯行為;楊某有非機動車在機動車道行駛的過錯行為,有駕駛電動自行車違反載人規定的過錯行為;趙某、張某、楊某負事故同等責任,王某無責任。
  
  趙某的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和保險金額為100萬元的第三者責任保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王某對其車輛的后保險杠進行了維修,產生維修費用2000元,要求趙某、張某、楊某及保險公司賠償其修車費用。但各方協商未果,無奈之下王某起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中,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作出了趙某、張某、楊某負交通事故同等責任、王某為無責的事故認定。趙某駕駛的事故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且事故發生于保險期內,對于王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應當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進行賠償;不足部分,由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的賠償范圍內按趙某的過錯比例予以賠償。王某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維修費,根據王某提交的維修結算單及發票,可以確認為2000元,應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進行賠償。
  
  最終,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王某車輛維修費2000元。
  
  審理本案的法官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
  
  交強險理賠實行的是“無過錯責任”原則,即在交通事故中無論駕駛人是否負有責任,保險公司均應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超出交強險賠償部分的,由商業三者險或侵權人根據駕駛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擔的事故責任比例,來確定具體賠償數額。因王某主張的車輛維修費金額,未超過交強險的賠償限額,所以法院判決由趙某車輛所投保的保險公司在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王某車輛維修費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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