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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發布新疆銀行業保險業金融紓困政策九問九答和紓困解難服務熱線的公告

時間:2022/10/11     來源:新疆保險網     作者:佚名

  為更好統籌疫情防控和金融服務保障工作,全力幫助廣大人民群眾和市場主體紓困解難,現收集梳理金融紓困熱點問題解答,供大家了解。同時,新疆銀行業保險業金融機構開通金融紓困解難服務熱線,廣大人民群眾和各類企業可以通過熱線咨詢金融紓困相關政策。
  
  一、對個體工商戶有哪些金融紓困政策?
  
  依據國務院《關于印發扎實穩住經濟一攬子政策措施的通知》、中國銀保監會《關于進一步做好受疫情影響困難行業企業等金融服務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22〕64號)等文件要求,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繼續按市場化原則與中小微企業(含中小微企業主)和個體工商戶、貨車司機等自主協商,對其貸款實施延期還本付息,努力做到應延盡延,延期還本付息日期原則上不超過2022年底。個體工商戶可在貸款到期前一個月向銀行提出延期還本付息申請,銀行機構審批通過后即可享受延期還本付息政策。各銀行機構在辦理延期貸款過程中要堅持實質性風險判斷,不單獨因疫情因素下調貸款風險分類,不影響征信記錄,并免收罰息。
  
  二、對小微企業有哪些金融紓困政策?
  
  依據國務院《關于促進服務業領域困難行業恢復發展的若干政策》、中國銀保監會《關于進一步做好受疫情影響困難行業企業等金融服務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22〕64號)等文件要求,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對于受疫情影響嚴重的餐飲、零售、文化、旅游、交通運輸等困難行業2022年底前到期的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應依據實際情況給予傾斜,并適當放寬延期期限。小微企業可在貸款到期前一個月向銀行提出延期還本付息申請,銀行審批通過后即可享受延期還本付息政策。各銀行機構在辦理延期貸款過程中要堅持實質性風險判斷,不單獨因疫情因素下調貸款風險分類,不影響征信記錄,并免收罰息。
  
  三、對個人有哪些金融紓困政策?
  
  依據中國銀保監會《關于進一步做好受疫情影響困難行業企業等金融服務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22〕64號)要求,對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療或隔離、受疫情影響隔離觀察或失去收入來源的人群,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對其存續的個人住房、消費等貸款,靈活采取合理延后還款時間、延長貸款期限、延期還本等方式調整還款計劃。各銀行機構在辦理延期貸款過程中要堅持實質性風險判斷,不單獨因疫情因素下調貸款風險分類,不影響征信記錄,并免收罰息。
  
  四、對大學生助學貸款獲得者有哪些金融紓困政策?
  
  依據《關于做好2022年國家助學貸款免息及本金延期償還工作的通知》(財教〔2022〕110號)工作要求,對2022年及以前年度畢業的貸款學生2022年內應償還的國家助學貸款利息予以免除。對2022年及以前年度畢業的貸款學生2022年內應償還的國家助學貸款本金,經貸款學生自主申請,可延期1年償還,延期貸款不計罰息和復利,風險分類暫不下調。貸款學生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未能及時還款的,經貸款承辦銀行認定,相關逾期貸款可不作逾期記錄報送,已經報送的應當予以調整。
  
  五、對減免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租金的出租人有哪些金融鼓勵政策?
  
  依據中國銀保監會《關于進一步做好受疫情影響困難行業企業等金融服務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22〕64號)要求,對2022年減免3—6個月服務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承租人房屋租金的國有房屋出租人,鼓勵國有銀行按照其資質和風險水平給予優惠利率質押貸款等支持。國有銀行在滿足貸款條件的前提下,依據貸款申請人資質情況和證明性材料,進一步優化相關機制和業務流程。對非國有房屋減免租金的出租人,國有銀行可同等給予上述優惠。
  
  六、對保險消費者有哪些金融紓困政策?
  
  在受疫情影響較為嚴重的地區,保險機構依據實際情況可適當延長保單到期日或延期收取保費。
  
  七、對車險消費者有哪些金融紓困政策?
  
  依據關于深入貫徹落實銀保監會、自治區疫情防控期間系列文件精神及新疆保險行業協會《關于落實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機動車輛保險服務有關工作的通知》(新保協發〔2020〕5 號)要求,保險機構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的營業性出租、城市公交、長短途客運班線、旅游、租賃等具有營運性質的客運車輛,如企業和個人提出停駛順延需求,可按《停駛機動車交強險業務處理暫行辦法(中保協發2009〔68〕號)》規定,對交強險、商業險暫時取消停駛最短1個月及辦理復駛次數限制,直至各地疫情防控結束;在疫情防控期間,對運輸防疫物資和重要生活物資以及疫情防控需要的政府機關車輛、政府采購單位或由各級財政支付保費的車輛、以及能夠提供當地政府單位使用證明的車輛,在承保時可暫不執行車險“見費出單”有關要求,適當延期收取車險保費。
  
  八、對農業保險消費者有哪些金融紓困政策?
  
  依據新疆銀保監局、自治區財政廳、農業農村廳印發的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疫情防控期間政策性農業保險工作通知相關要求,保險機構對于確因疫情防控需要無法收取自交保險費的業務,在確認投保意愿真實、部分作物已播種(或畜禽真實存在)的前提下,可以出具保單并承擔保險責任,原則上自交保險費應在疫情防控措施解除后10日內收取完畢;在疫情防控期間,保險機構可以暫緩農戶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對投保情況簽章確認、保險標的實地查驗、承保公示等相關工作,并延后收集農戶身份證復印件、保險標的權屬證明等投保資料,待疫情防控措施解除后60日內補齊;在農戶、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認可查勘定損和理賠結果的前提下,保險機構可以暫緩對查勘定損和理賠情況簽章確認、理賠公示等相關工作,并延后收集相關理賠資料,待疫情防控措施解除后30日內補齊。保險機構應當在保險合同雙方達成理賠協議的10日內支付賠款,確因疫情防控需要無法全面、準確核定保險標的損失情況的,保險機構應就確定部分的損失先行賠付。
  
  九、對養老托育服務業有哪些金融紓困扶持政策?
  
  依據《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印發<養老托育服務業紓困扶持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發改財金〔2022〕1356號)要求,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繼續按照市場化原則與養老托育領域的中小微企業(含中小微企業主)和個體工商戶自主協商,對其貸款實施延期還本付息,努力做到應延盡延,延期還本付息原則上不得超過2022年底。保險機構對2022年被列為疫情中高風險區所在的縣級行政區域內的養老托育服務機構,在風險可控、市場化和商業自愿前提下,依據實際情況適當延長保單到期日或延期收取保費。

    新疆銀行業保險業金融紓困解難服務熱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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